国家奖助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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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奖助学金资助政策
发布时间:2024-06-24 发布者: 浏览次数:


国家奖学金评审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专科生国家奖学金(以下简称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我校全日制专科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的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六)未受过学校任何处分的。

第四条 评审机构:

(一)学校成立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由院长任组长,副院长任副组长,学生处处长、财务处处长、各学院院长、团总支书记任组员。学校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学校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全校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

(二)各学院成立以院长为组长,团总支书记为副组长,辅导员、班主任、学生代表为成员的评审工作小组,负责本学院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评审工作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学院总人数的1%。评审工作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学院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

第五条 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原则:

国家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组织评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六条 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发放程序:

(一)每学年开学时,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下达的国家奖学金名额和资金预算,布置启动全校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各学院积极组织符合条件的学生进行申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所有申报者的条件择优评定。

(二)学院评审工作小组在接到学校下发的国家奖学金评审通知后,组织符合条件的学生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内容包括:个人基本情况、学习情况、获奖情况、申请理由等。

(三)学校评审工作小组评审,评审结果在全校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署名的书面方式向学校评审工作小组提出质疑。评审工作小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作出调整。

(四)学校接到上级相关教育部门批复并资金到账后,应立即组织将国家奖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七条 学校各有关单位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政法规、《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科教〔2019〕19号)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设截留、挤占、挪用,确保国家奖学金真正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二章  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管理办法

第一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资助我校全日制专科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的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第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

(六)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七)未受过学校任何处分的。

第四条  评审机构:

(一)学校成立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由院长任组长,副院长任副组长,学生处处长、财务处处长、团总支书记任组员。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全校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的组织开展。

(二)各学院成立以院长为组长,团总支书记为副组长,辅导员、班主任、学生代表为成员的评审工作小组,负责本学院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评审工作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学院总人数的1%。评审工作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学院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

第五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原则:国家励志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六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发放程序:

(一)每学年开学时,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下达的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和资金预算,布置启动全校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并将全校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和预算等额分配至各学院。

(二)学院评审工作小组接到学校下发的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通知后,组织符合条件的学生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内容包括:个人基本情况、家庭经济状况、综合测评情况、获奖情况、申请理由等。

(三)学院评审工作小组根据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要求组织对学生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评审,评审结果在学院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署名的书面方式向本院评审工作小组提出质疑。评审工作小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学院评审工作小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署名的书面方式向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请复议。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作出调整。

(四)审批结果按照相关教育部门规定的时间上报至指定部门。

(五)学校接到上级相关教育部门批复并资金到账后,应立即组织将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七条  学校各有关单位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政法规、《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科教〔2019〕19号)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截留、挤占、挪用,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依规、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使真正困难的学生得到资助,帮助其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通知》(教财厅〔2016〕6号)、《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号)以及《河南省教育厅等七部门关于印发河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豫教财〔2019〕8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注册有正式学籍的全日制普通专科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不足以或难以支付其在校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是对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基本情况的总体把握,是实施各项资助政策的重要依据,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平。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要从客观实际出发,以学生家庭经济状况为主要认定依据,认定标准和尺度要统一,确保公平公正。

第五条  坚持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既要建立科学的量化指标体系,进行定量评价,也要通过定性分析修正量化结果,更加准确、全面地了解学生的实际情况。

第六条  坚持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既要做到认定内容、程序、方法等透明,确保认定公正,也要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严禁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较

第七条  坚持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既要引导学生如实反映家庭经济困难情况,主动利用国家资助完成学业,也要充分尊重学生个人意愿,遵循自愿申请的原则。

第八条 学校实行级资助认定工作机制。

第九条  成立郑州软件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第十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以下简称校资助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和管理。校资助中心主要职责包括:

(一)在规定时间,全面、认真部署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二)审核各学院通过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初审名单,并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三)接收关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咨询和投诉,并及时进行答复和处理。

第十一条  各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一)各学院成立以院长任组长,团总支书记任副组长,辅导员、班主任为成员的认定工作小组,负责认定工作的具体组织和审核。

(二)认真审核认定班级学生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并给出初审意见。

(三)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予以公示。

(四)对接到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质疑及时进行答复和处理。

第十二条  以各班级(或专业)为单位,成立以辅导员任组长,班主任为副组长,学生代表为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困难生认定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应具有广泛性和代表性,不得少于班级(或专业)总人数的10%,并且学生干部与普通同学组成比例要适当。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在本班级(或专业)范围内公示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开始开展班级(或年级)困难学生认定评议工作。学生认定评议小组主要职责包括:

(一)收集学生《河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附件1,以下简称《申请表Ⅰ》),组织学生填写《郑州软件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附件2,以下简称《申请表Ⅱ》)、填写《郑州软件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量化测评表》(附件3,以下简称《测评表》)。

(二)认真进行评议,确定班级(或专业)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报学院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

(三)负责收集学生日常消费行为和诚信表现。

第十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采取对影响学生家庭经济状况的因素进行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相结合的办法。

各学院根据影响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的测评指标进行测评,测评指标主要包括区域经济差异、家庭成员组成和健康状况、经济收入来源和能力、多子女在学、家庭遭受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同时根据影响家庭经济的各种因素的影响程度,按照《测评表》给每一项测评指标进行打分,得出家庭经济测评分,最高分100分。同时,各学院可通过走访学生家庭、日常观察以及收集班级同学意见等形式,全面了解申请学生的家庭经济情况,对学生的家庭经济困难程度做出全面、客观、综合评判。

第十四条  学校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标准以学生家庭人均收入对照郑州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020年郑州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家庭人均月收入730元),并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设置为一般困难、困难和特殊困难三个档次:

(一)家庭经济特殊困难学生

学生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郑州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学生本人及其家庭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费、住宿费和国家规定应该由学生缴纳的费用,同时学生基本生活费用低于郑州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我校学生日常平均消费水平。经量化测评,申请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量化测评分在70分以上(含),且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被认定为家庭经济特殊困难学生:

1.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

2.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或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孤儿。

3.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4.家庭经济困难的革命烈士或因公牺牲军人子女。

5.家庭无收入(指父母双方均丧失劳动能力)的学生。

6.家庭经济困难的重病户学生(指学生本人或学生家庭主要成员长期患重大疾病)。

7.来自边远少数民族地区家庭经济困难的少数民族学生。

8.遭遇重大突发事件或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并造成重大损失,导致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

9.城乡低保家庭或持《特困职工证》家庭的子女。

(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学生家庭人均月收入等于或略高于郑州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学生本人及其家庭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费、住宿费和国家规定应该由学生缴纳的费用,同时学生基本生活费用等于或略高于郑州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我校学生日常平均消费水平。经量化测评,申请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量化测评分在60分以上(含),且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1.来自艰苦边远地区的困难家庭子女。

2.父母一方残疾、患重大疾病、部分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3.单亲或父母离异且未再婚,且家庭收入低于家庭所在地最低生活保障线。

4.多子女上学,除学生本人外,有2人以上(含)在接受非义务教育,且家庭收入有限、难以支付在校学习、生活费用。

5.双下岗(指父母均下岗)且未能实现再就业。

6.纯农户(指农村除农业外没有其他收入来源的家庭),耕地少,环境恶劣,收成差。

(三)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

在校学生中,除上述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和困难学生外,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均可被认定为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各学院应结合量化测评结果(量化测评得分≥50分)予以认定把关。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比例原则上应控制在在校生人数的25%以内。

第十五条 申请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必须按照本办法一般困难、困难和特殊困难认定标准的要求由学生和学生家长如实提供并填写以下材料:

(一)《申请表Ⅱ》,由学院组织学生填写。

(二)《申请表Ⅰ》,由学生自己如实填写家庭经济困难的原因以及家庭经济困难程度;往年已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可只提交《申请表Ⅱ》。

(三)《测评表》,由学院班级(或专业)评议小组填写。

(四)其他能证明学生家庭经济情况的佐证材料。

第十六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认定按下列程序实施:

(一)困难认定工作原则上在每年9月开展实施,学校资助中心统一布置启动全校认定工作,整个认定工作应在9月底前完成。

(二)各学院组织学生写出书面认定申请,填写《申请表Ⅱ》,并负责收集《申请表Ⅰ》和相关证明材料。同时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对照《测评表》对学生的家庭经济情况进行量化测评。

(三)学院认定工作组根据上述测评结果及认定标准审核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和困难等级。而后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和困难等级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院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学院认定工作组应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学院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校资助中心提请复议。学校资助中心应在接到复议申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实并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公示结束后,各学院认定工作组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和困难等级报学校资助中心。

(四)学校资助中心负责汇总、审核各学院报送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和等级,如发现认定不规范或认定结果不公正、不准确,则要求相应学院认定工作组重新认定,学院认定工作组在接到重新认定通知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认定,并将结果报送学校资助中心。

(五)学校资助中心对各学院确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审核无异议后,形成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名单,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并与各学院共同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第十七条  学校和各学院每学年应定期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如果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学校应及时对资助措施进行相应调整。

第十八条  学校和各学院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并将抽检过程和结果进行翔实的记录。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校将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并在其档案中记载不诚信记录。

第十九条 有以下行为者将被取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和资助资格: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者。

2.弄虚作假,骗取困难学生资格和资助资金。

3.违反校规校纪,受到学校纪律处分的。

4.未将所获资助资金用于在校学习、生活的必要支出而随意挥霍浪费、购买高档奢侈品、抽烟、酗酒、赌博的。

5.经常出入校外网吧和娱乐场所,沉迷网络的。

6.其他经学校和学院认定不符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条件的情况。

第二十条  学校和各学院要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消费、学习等情况进行实时监控,随时关注学生家庭经济情况的变动,及时掌握核实学生在校期间因突发性事件等原因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新情况,帮助经济困难学生解决实际困难,全面推进和加强学校资助工作顺利进行。

第二十一条 学生申请认定时,应诚实守信,如实填写调查表和申请表。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如果发生了显著变化,应当及时告知学校。

第二十二条  各学院应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

第四章  国家助学金评审管理办法

第一条  保障国家助学金按规定顺利发放,做到评审公开、公平、公正,让每一个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都感受到党和国家的关怀。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我校全日制普通专科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300元。根据我校具体情况,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划分为三个档次,资助标准分别为:一档每生每年4000元,二档每生每年3300元,三档每生每年2600元。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六)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五条  评审机构:

(一)学校成立国家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由院长任组长,副院长任副组长,成员由学生处长、财务处长、各学院院长、团总支书记组成。学校国家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全面领导本校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全校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的组织开展。

(二)各学院成立以院长为组长,团总支书记为副组长,辅导员、班主任、学生代表为成员的评审工作小组,负责本学院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评审工作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学院总人数的1%。评审工作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学院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

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原则: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七条 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发放程序:

(一)每学年开学后,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省财政厅、教育厅下达的国家助学金名额和预算,布置启动全校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并将全校国家助学金名额和预算等额分配至各分院。

(二)学院评审工作小组接到学校下发的国家助学金评审通知后,组织学生提交申请书,并填写《郑州软件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助学金申请表》,申请书内容包括:个人基本情况、家庭成员基本情况、家庭经济状况、申请理由。

(三)学院评审工作小组评审,评审结果在学院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署名的书面方式向学院评审工作小组提出质疑。评审工作小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学院评审工作小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署名的书面方式向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请复议。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作出调整。

(四)学校接到上级相关教育部门批复并资金到账后,应立即组织按学期将国家助学金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

第八条 学校各有关单位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政法规、《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科教〔2019〕19号)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截留、挤占、挪用,确保国家助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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